行政院消保會已審議通過交通部修定的國內外旅遊的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新修定的相關規定中,以後,旅行業推出的「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的旅遊團,只要有參團者,就算只有一個人,也要出團,旅行業者都不能拒絕!

同時,消保會指出,在可歸責於旅行業而導致無法成行,或是旅客任意解約的賠償級距,也由5級修正為6級,增加的一級是:「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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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無法出團,消保會指出,例如旅遊地區有火山爆發、暴風雪、大地震等,或是像日前發生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等,須解約時,旅行業應檢據核實,也就是要提出已代繳的規費或履行契約中已支付的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後,才能在旅遊費用中扣除,扣除後剩餘的款項也應退還給旅客。

在旅程中,消保會指出,如果發生可歸責於旅行業而導致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表所列不符的事由,旅客得要求旅行業賠償各項差額的兩倍違約金,旅行業並應說明差額的計算;如果沒有提出差額計算的說明時,違約金的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

還有,除非經過旅客要求或同意,消保會指出,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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